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或者即时通讯工具上公布受害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家庭住址、就读学校等能够识别该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

新闻媒体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时,应当安排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从业人员进行报道,且不得直接采访受害未成年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