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一般保护/第四节 社会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管,发现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侮辱或者接到相关投诉后,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的标志。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