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管,发现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侮辱或者接到相关投诉后,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的标志。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