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一般保护/第四节 社会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以及含酒精的饮品。经营烟酒的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