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一般保护/第四节 社会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未成年人社会服务组织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要求,配合和协助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提供心理治疗、监护评估等专业服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