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一般保护/第四节 社会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了解和掌握辖区内未成年人的就学、生活等情况,配合和协助学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公益性未成年人社会服务组织等单位在辖区内开展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活动,对辖区内留守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帮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