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一般保护/第二节 家庭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父母处理离婚事务时,应当协商处理好涉及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受教育等权益以及抚养、探望等事宜,避免对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和心理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