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一般保护/第二节 家庭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父母在离婚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将未成年子女带离住所或者藏匿,但处于哺乳期的女方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带离住所哺乳。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无法定事由不得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但该探望权被人民法院裁判中止的除外;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权利和义务探望未成年子女,但未成年子女拒绝探望的除外。未成年子女要求探望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父母任何一方应当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