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一般保护/第二节 家庭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在校有实施或者遭受侵害以及有侵害迹象的,应当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情节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行为出现异常的,应当及时为其寻求心理辅导。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