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一般保护/第二节 家庭保护第十九条有效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保护、教育和抚养的首要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不同阶段的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正确实施教育。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