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一般保护/第一节 行政保护第十八条有效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遭受其监护人侵害的,或者监护人失踪、死亡以及被拘留、逮捕、强制戒毒的,市、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协调相关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系其户籍地相关部门,处理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问题。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