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一般保护/第一节 行政保护第十七条有效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计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和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等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保障未成年人食品、药品、玩具、服装、用具等安全。在传染性疾病爆发流行时,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未成年人采取优先预防和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