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一般保护/第一节 行政保护第十六条有效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音像制品、图书、报刊、影视节目、电子出版物、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督检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