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校园周边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在学校校园或者其周边设立警务室、治安岗亭或者派驻保安人员。派驻的保安人员应当经过审核和培训。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校园周边交通秩序管理。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应当在交通拥堵路段安排专人负责疏导交通。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监督检查,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