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房屋出租人应当告知、督促、协助承租人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申领居住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房屋出租人应当与所在地社区事务工作机构、公安派出所签订房屋租赁社会责任承诺书、社会治安责任书。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