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居住与就业登记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年满十六周岁、在本市居住三十日以上的来锡人员,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居住证件。居住证件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件持有人应当自居住证件签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到现居住地受理机构办理居住证件签注。逾期不办理签注或者不如实提供签注信息的,自动中止其居住证件使用功能。居住证件中止使用功能后,持证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申请重新启用原居住证件,连续居住时间从重新启用之日起计算。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