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来锡人员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村、社区警务室申报居住登记,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