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第二十条已废止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专项投入、奖励补助和社会投入等方式,在社区和来锡人员集中居住、工作区域建立综合服务平台,为本市户籍人口和来锡人员提供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