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专项投入、奖励补助和社会投入等方式,在社区和来锡人员集中居住、工作区域建立综合服务平台,为本市户籍人口和来锡人员提供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