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信息采集与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人口服务管理中知悉的信息均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泄露或者用于法定职责、工作授权以外的用途。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