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保障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