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信息采集与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保障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