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社区事务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口信息采集和管理人员队伍,负责人口信息的采集、录入、核对和管理工作。

人口信息采集人员上门采集信息时,应当佩戴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人口信息采集人员采集人口信息,如实提供相关人口信息;对未按照规定佩戴工作证件的人员,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提供信息。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