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口调控政策措施,建立人口发展统计监测制度,设立人口发展情况监测点,开展人口发展状况抽样调查,加强对人口调控效果的动态跟踪和综合研究,定期发布人口安全预警信息。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