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与规划第十二条已废止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时,应当依据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要求,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综合运用产业结构调整、户籍准入等政策措施,引导人口合理分布和有序流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