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案程序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案,因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该单行条例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