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专门委员会成员会议审议,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