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将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征求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