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六条已废止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地方性法规案的重要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对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