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立法程序规定/Chapter 3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Article 16Repealed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地方性法规案的重要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对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Local Regulations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