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四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内容单一的法规案、法规修正案、法规废止案,审议时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