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三条已废止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研究,准备审议意见。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