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交由常务委员会在大会会议闭会后审议的代表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先交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应当在大会会议闭会后两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通过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时,应当邀请该议案领衔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以及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印发给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