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第八条已修改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经各代表团审议,认为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需要再作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出,经大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交由常务委员会在大会会议闭会后审议决定。代表议案在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