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由主席团进行审议。经主席团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给大会会议。

对决定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主席团应当同时提出议案决议或者决定的草案,提请大会各代表团审议。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