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议案可以提出以下处理建议:(一)列入本次会议议程;(二)交由常务委员会在大会会议闭会后审议决定;(三)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议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查。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须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