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议案可以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列入本次会议议程;

(二)交由常务委员会在大会会议闭会后审议决定;

(三)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议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查。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须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