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