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第四条已修改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写明需要解决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案,签署领衔代表和联名代表姓名,并用会议秘书处统一印制的议案用纸书写。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有法规或者法规修正案草案及其说明。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