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写明需要解决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案,签署领衔代表和联名代表姓名,并用会议秘书处统一印制的议案用纸书写。

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有法规或者法规修正案草案及其说明。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