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代表议案的内容,应当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性法规;

(二)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三)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建设、社会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