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第三条已修改代表议案的内容,应当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下列事项:(一)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性法规;(二)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三)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建设、社会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四)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