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第二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代表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代表在提议案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