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对实施代表议案决议或者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有关机关实施代表议案决议或者决定的情况,可以进行视察或者检查,也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