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实施机关对代表议案决议或者决定拒不实施的,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实施的,或者对实施情况不如实报告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有权机关可以依法罢免或者撤销其职务。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