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实施机关对代表议案决议或者决定拒不实施的,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实施的,或者对实施情况不如实报告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有权机关可以依法罢免或者撤销其职务。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