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或者决定,有关机关应当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并自交办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情况。对代表议案决议或者决定当年不能实施完成的,有关机关在实施完成之前,应当每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情况。代表议案决议或者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应当印发给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