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