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