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投入,保障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所需资金,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协调机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