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公安、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