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