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应当加强种植业的监督管理,控制农药、化肥、农膜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畜禽养殖管理部门应当统筹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畜禽养殖的规模、总量。渔业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渔业船舶和水产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