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