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监测、评价和保护,防止地下水源污染、地面沉降、岩溶塌陷、水质恶化等现象发生。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