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