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第二十条有效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二)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解答询问;(三)提供与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四)参加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监督工资协议的履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