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职工工资集体协商;

(二)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解答询问;

(三)提供与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四)参加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工资协议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